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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法院1案例入选2023年西安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日期:2024/4/30 15:23:2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4-04-26

典型案例

4月25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暨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西安法院2023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状况,并发布2023年西安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其中,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霍尔果斯某文化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某酒业公司、西安市某商贸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

裁判要旨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以作品所呈现的连续画面的组成部分为限,在剧集画面中不存在对应表达的剧集名称、剧集题目、人物美术造型等对象,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视听作品,属于通过人类劳动创造并用于交换的文化产品,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品。其他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知名电视剧商品名和具有识别性的剧中元素,导致相关公众在采取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一般注意力时,对商品的来源或该商品提供者关联关系构成混淆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改编自马伯庸同名小说的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在优酷视频平台播出,每周更新四集,播出后即获得较高热度,并在此后获得了包括第30届中国电视金鹰奖优秀电视剧奖、第32届电视剧“飞天奖”(2017-2019年度)优秀电视剧奖提名作品在内的多个荣誉奖项。

2022年10月,西安市某酒业公司和西安市某商贸公司在某众筹平台,以“长安十二时辰”作为关键字,为其新推出的一套六款不同风味的黄酒产品发起众筹项目。在众筹项目介绍页面中,可以看到逆时针环状排列的“長安十二時辰”书法字样的宣传文字,以及一系列古装造型卡通人物形象。

2023年1月,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出品人霍尔果斯某文化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该众筹页面,对相关内容进行取证后,将该众筹项目的两位发起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相应法律责任。

审判

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剧集名称在作品中并无对应表达、逆时针排列的“長安十二時辰”书法作品来源于电视剧多款式宣传海报中的一种、剧中角色造型会根据剧情发展和作品拍摄之需要在视听作品的对应画面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和变化从而有别于艺术设计图例。因此,原告所提供证据材料均不能显示其请求保护对象来自于视听作品《长安十二时辰》中的具体表达,故其无权就此以视听作品为基础主张著作权法保护。

涉案视听作品《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系通过人类劳动创造并用于交换的文化产品,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品。同时,“长安十二时辰”作为该电视剧的剧目名,具有指示和称呼该文化产品的功能,基于该作品积累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两被告作为从事酒类产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擅自使用《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并进一步通过其他具有较高可识别性的相关元素建立起与该电视剧的对应关系,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在采取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一般注意力时,对商品形成的整体印象作出误判,从而对被控侵权商品的来源,或该商品提供者与《长安十二时辰》电视剧的授权关系产生误认,因而构成混淆。其行为已经显著超越单纯巧合,存有模仿攀附的高度盖然性,违反了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不符合一般商业道德。在被告不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其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判决:一、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开支101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全部判决内容。

原标题:《长安法院1案例入选2023年西安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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