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位置: 品名 > 烟台品名 > 正文

海南省发布十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日期:2025/11/12 7:49:39 浏览:

侵权白酒,且无法提供销售记录,证明实际销售价格,三亚市综合执法局委托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白酒价格进行认定,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产品标的总价格929742元。

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货值金额929742元,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线索移交三亚市公安局处理。

典型意义

涉案假冒白酒作为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高风险食品,其违法销售行为既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更威胁公众食品安全。行政机关在查清违法事实后,严格遵循“涉嫌犯罪必移送”原则,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形成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的治理闭环,有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八、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电商行销售侵犯“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第156862号“HONDA”商标是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第7类“内燃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29日。2024年6月5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对位于万宁市万城镇某五金机电商行进行检查,发现标有“HONDA”标识的通用汽油机5台。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合法购进的证明材料。经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2024年10月23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通用汽油机5台、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案汽油通用机在农业领域有着广泛应用,该案的查处,切实保障春耕秋收关键期农业生产安全。此外,本案中商标权利人为外国企业,执法部门践行同保护、快保护原则,对涉外商标侵权案件实施同等受理、同等查办、快速办结,体现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开放格局,对营造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

九、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案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某公司从海口市采购了5袋大包装粉丝,包装信息标示品名:冠珠粉丝,制造商:烟台三嘉粉丝有限公司,净含量:7千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337068501399。某公司将上述粉丝进行拆包,分装成小袋散装称重,并擅自打印标签“龙口粉丝”,粘贴在粉丝上进行销售。经查明,某公司不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在散装粉丝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经立案查明,标签标示名称为“龙口粉丝”散装销售的冠珠粉丝共采购了5袋(7千克/袋)共35千克,销售价为15.96千克,已销售23.9千克,未销售11.1千克。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81.44元。

处理结果

某公司擅自标注“龙口粉丝”名称来销售散装粉丝的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侵犯地理标志的行为,在产地范围之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获得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其意译、音译、字译,或者同时使用“类”“型”“式”“仿”等表述的”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精准运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方面通过依法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名称行为,切实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信誉,有效规范地理标志使用秩序,另一方面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联动,将地理标志侵权行为查处与食品安全监管有机结合,彰显行政执法对食品领域“傍名牌”“搭便车”乱象的整治力度。

十、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82XXXX084.7”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在争议期间持续有效。2023年底,甲公司发现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其中标于海南省三亚市某项目供应PC构件,该PC构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甲公司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裁决乙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立即停止侵权。

处理结果

2024年1月10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此案,并成立合议组对相关案件开展调查。合议组查明基本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阐明了法律事实和侵权责任,并促成双方进行了友好协商。1月25日,在省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8号全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指引,省知识产权局引导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双方当事人随后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全部条款。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当事人意愿,采用“行政裁决转调解”的机制,满足了权利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运用了“行政调解 司法确认”协同机制,强化行政调解的公信力,为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司法保障。该案在15日内高效办结,充分彰显专利行政保护程序简、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

上一页  [1] [2] 

文章来源于:http://www.pmxl.net 品名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