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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合规指引(2025)发布山东

日期:2025/11/2 10:18:34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5-5-20

为深入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旅游市场价格服务行为,营造价格诚信消费环境,打造更高质量旅游城市,助力烟台滨海一线文化旅游服务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合规指引。相关市场经营主体应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强化责任担当,展现精神风貌,携手共建烟台旅游市场放心消费环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0日

01

景区娱乐类

定义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利用非公共资源建设,其门票及景区内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包括景区内餐饮、租借、游乐设施等服务、娱乐场所等。

合规建议

1.旅游景区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和经营者自主定价的旅游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停车、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和减免优惠政策。例如: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在景区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等电子售票平台的醒目位置,标明景点名称、景点等级、门票类型(全票、半票、联票等)、游览项目(含另付费项目)、价格以及对儿童、青少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群体的价格优惠措施等。区分淡旺季的旅游景区还应当公示淡旺季起止时间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

2.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要严格控制价格上涨,不得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或者标价外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调整门票价格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提高同一门票价格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提高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3.明示促销基准或被比较价格信息。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真实准确地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例如:在美团、抖音等网络平台购票,通过划线价作为被比较价格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划线价信息(参考模板:划线价格为门市价、指导价、零售价或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该价格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客服进行咨询)。

4.景区内设置的服务、娱乐场所应当明码标价。景区内设有餐饮、租借、零售摊点、游乐设施等服务娱乐场所的,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例如:在景区内提供租车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有效的标价方式进行公示,标明租车的种类、期限、计价单位、租金、押金等;古装旅拍等摄影行业经营者提供服饰租赁、照片拍摄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拍摄套装所包含的服装套数、底片数量、精修张数、加片费用等均应标示清楚,避免出现隐形消费。

5.公示纠纷解决渠道。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沟通协商。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45(12315)电话。例如:在收费公示牌上标明12345(12315)投诉举报电话。

风险识别

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例如:商家以凭门票免费拍照为噱头,诱骗消费者进行拍照,实则未经顾客允许私自冲洗照片且取得照片需额外付费。

2.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展示的价格不适用于节假日,但却未明显标示。

3.“反向抹零”,即对销售总额中分或分以上的零头进行“五入”处理,并据此收取款项。

02

住宿类

定义

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业,包括酒店、宾馆、青年旅社和民宿等。

合规建议

1.住宿服务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住宿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上以有效的标价方式,标明客房类型、计价方式、客房价格、另付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明确退房时间、超时计费方法、钟点房起止时长、是否含餐等相关信息。住宿业经营者应当加强自有渠道、在线旅游平台、旅行社等销售渠道价格管理,杜绝“天价房”事件发生,并妥善处理客房尾单价格。

2.需另行付费的服务或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提供棋牌、游泳、养生保健、洗涤、订票等服务或者餐饮、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各类商品,需要另行收费的,应标明项目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明示促销基准或被比较价格信息。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真实准确地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诱导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住宿服务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例如:在美团、抖音等网络平台购票,通过划线价作为被比较价格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划线价信息(参考模板:划线价格为门市价、指导价、零售价或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该价格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客服进行咨询)。

4.酒店客房预订成功的要依法依约执行。酒店客房预订成功之后,消费者、经营者均应按预订合同约定执行,如双方对价格增长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执行,如无特别约定的,经营者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不得临时涨价,不得在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擅自提高价格。

5.节假日或旅游旺季住宿经营者涨价要合理。旅游旺季、重要节会或特定时段期间,住宿业经营者根据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在遵守政府和行业协会建议的诚信指导价基础上,制定价格应保持在合理区间浮动,应加强价格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展现精神风貌,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未标明价格的费用,不得有哄抬价格或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6.公示纠纷解决渠道。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沟通协商。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45(12315)电话。

风险识别

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例如:使用图片或文字展示的住宿环境与实际上向消费者提供的不一致;虚构或夸大销售情况或消费者的使用反馈等。

2.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例如:因市场供不应求,对已经订好房间的消费者悔单,拒绝按消费者订房时的价格提供住宿服务,坐地起价。

3.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展示的价格不适用于节假日,但却未显著标示。

4.在网络平台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不一致。例如:对外公布促销期不包含节假日,将春节至元宵节时段均视为节假日。

5.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例如:经营者基于获取高额收益或其他不正当意图,将已经预订成功的房间另售他人,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03

餐饮类

定义

通过即时烹饪餐品菜品、制作饮料、代加工海鲜等方式提供餐饮的行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宾馆酒店、餐馆、餐饮连锁店、农家乐、渔家乐、小吃店、海鲜代加工店等。

合规建议

1.落实餐前价格确认制度。在消费者点餐后、提供餐饮前,向消费者当面确认消费清单(使用扫码点餐除外),待消费者同意后再下单。消费清单信息至少包括名称、单价、消费数量(或重量)和总金额。消费者加菜或减菜的,及时调整清单。结算时,按照消费清单上消费者确认的数额进行结算。

2.另行收取的费用明码标价。提供可由消费者另行选择的餐具和餐巾纸且需要另行收费的,对这类餐具和餐巾纸明码标价;提供饭菜半成品或海鲜代加工时应当标明是否包含加工费、配料费,如需另收加工费或配料费的,应当标注其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

3.单点的食材明码标价。先由消费者根据个人需要点食材,再将食材制作成最终餐饮产品的,对各种食材分别明码标价。例如:可额外加料的面食或者可自选食材制作的麻辣烫等。

4.强化标示容易引发争议的信息。采用提示标签、大字体或显著色差等有效方式,对于需要向消费者特别提醒的价格信息进行强化标示,例如:活鲜或海捕的海鲜价格较高,强化标示该海鲜的价格或该海鲜为活鲜或野生的信息;承诺“现杀活鱼”的一定保证“活鱼”,不能用“棚养鸡”代替“散养鸡”等。通过实物或样品展示、图片或文字描述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计价单位进行说明,例如:对餐品、菜品以“份”作为计价单位时,对“份”具体的量作细化说明。

5.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例如:使用冰鲜海鲜加工成餐品菜品,却宣称使用活海鲜;使用养殖海鲜加工成餐品菜品,却宣称使用海捕海鲜;利用消费者对海鲜品类不熟悉,在销售低价海鲜产品时,标示高价海鲜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使用图片或实物展示餐品菜品特征时,展示的与现实的餐品菜品显著不一致;虚构或夸大销售情况或消费者的使用反馈;销售特色菜品,谎称“食材正宗”“原产地”等与价格有关的信息,质价不符,欺诈消费者等。

6.谨慎设置收银系统参数。使用收银台、收银称时,设置好计价系统中的参数,确保计价系统输出的价格与款项不高于实际数额。

7.公示纠纷解决渠道。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沟通协商。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45(12315)电话。

风险识别

1.销售海鲜或用海鲜制作的菜品时,标示“时令价”未标示实时售价;采用“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

2.“反向抹零”,即对销售总额中分或分以上的零头进行“五入”处理,并据此收取款项。

3.使用两套菜单,向消费者展示价格较低的菜单,实际使用高的价格进行结算。

4.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宣称其菜品打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经营海鲜以个计价,但故意把该计价单位以小字体标示或标示在消费者不容易找到的地方,导致消费者对计价单位产生误解。

04

商品零售类

定义

销售生活用品、食品、药品、手工艺品等商品的行业,包括商场、超市、零售商店等购物场所以及手工艺品店、纪念品店等。

合规建议

1.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做到标价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及时调整。销售商品时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2.明示促销基准或被比较价格信息。通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的方式销售商品时,应真实准确地标示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的价格基准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欺诈消费者。例如:通过扫码价作为被比较价格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扫码价的信息(参考模板:扫码价为门市价、指导价、零售价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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