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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合规指引(2025)发布山东

日期:2025/11/2 10:18:34 浏览:

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该价格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您可在购买前联系客服进行咨询)。

3.特殊业态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效形式明码标价。经营散装食品、零散小商品等特殊业态时,如果一般的标价形式不足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可同时使用其它标价形式补充。例如:经营散装食品,使用标价签,同时展示份量与计价单位一致的实物;经营零散小商品,使用(或分类别使用)标价签,同时使用价目表(册)。

4.强化标示容易引发争议的信息。采用提示标签、大字体或显著色差等有效方式,对需要向消费者特别提醒的价格信息进行强化标示。例如:同品类商品中某品牌的价格较高,对该品牌的商品用标签标示“贵”等提示信息,或者用大字体、显著色差(黄色标价签)等方式显著标示价格。

5.使用不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计价单位进行明码标价。不故意通过小的计价单位让消费者觉得价格较低。例如:对花茶等散装食品,使用500克的计价单位。

6.落实制作前价格确认制度。对于现场即时制作的手工艺品,在销售前向消费者确认明细及总金额,待消费者同意后再制作。例如:销售现串珠子手串,在消费者挑选完珠子后,告知明细和完工产品总价格,消费者同意后再串珠。

7.谨慎设置收银系统参数。使用收银台、收银称时,设置好计价系统中的参数,确保计价系统输出价格与款项不高于实际数额。

8.公示纠纷解决渠道。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沟通协商。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45(12315)电话。

风险识别

1.“反向抹零”,即对销售总额中分或分以上的零头进行“五入”处理,并据此收取款项。

2.“低标高结”,即标示低价诱骗消费者,在消费者结算时用高于标价的价格进行结算。

3.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宣称商品打折销售,但消费者付款时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同时标示会员价和非会员价,但会员价字体大且比较便宜,非会员价字体显著小且比较贵。

4.采取馈赠商品(赠品)开展促销活动时,不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所标示的赠品价格或者价值超过同一经营场所当前的销售价格。

5.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价格的,对品名不加区分,混淆标识。

来源:烟台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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