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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昆明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体规〔2024〕2号)

日期:2025/3/11 6:28:06 浏览:

理第三十二条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要求,校(园)长每月至少1次、食品安全总监每周至少1次、食品安全员每天至少1次,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每学期至少向属地教育部门书面报告1次食品安全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定期开展第三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全面自查整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操作区与用餐区之间设置物理分隔,实行上锁管理或身份识别管理,未经允许和登记,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进入;应当设置合理、标准的安全通道,配备符合标准的应急疏散指示标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应配置齐全到位并保持完好有效、运行正常;做好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完善食堂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应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大容器消毒设置专用热风消毒房或专用物理消毒设施,容量、数量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应按照《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开展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定期清洁、维护设施设备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六条学校应规范病媒生物防制,坚持环境整治为主、药物防制为辅的原则,按要求配备防鼠、防蝇、防虫设备设施,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定期检查、评估、整改机制。鼓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同步对校园内外环境、食堂等重点区域开展集中消杀。第三十七条学校应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生活饮用水(含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第八章从业人员管理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堂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制定聘用、培训、考核等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促进食堂健康发展。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各关键环节岗位责任制,落实岗位职责。采购、仓库管理、财务岗位不得相互兼任。第四十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结合本校实际,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食堂从业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应当提前开展人员背景审查。第四十一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一)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厨师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无食品安全事故记录;(二)严格落实岗前检查制度,由食品安全员等人员每天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状况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患有发热、呕吐、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让其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三)食品处理区内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化妆;工作时,佩戴的饰品不应外露;(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加工食品前应进行手部消毒;(五)专间和专用操作区内的从业人员操作时应佩戴清洁的口罩、手套、工作帽等;(六)清洁操作区与其他操作区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有明显的颜色或标识区分;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专用工作服与其他区域工作服外观应有明显区分;(七)学校应当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营养配餐、消防、职业道德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加强厨师、面点师等重点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培训,促进食堂从业人员整体服务水平提升。第九章智慧管理第四十二条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当在食材验收区、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确保正常运行、视频留存不少于30天。第四十三条建立并推广运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强化对招投标、采购、验收、财务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数据分析、智能预警、核查督办、整改问效,实现全链条无缝衔接、全方位集成管理、全流程有效监督。推动全市学校食堂100完成“互联网 明厨亮灶”建设工作,逐步建立校园食品安全可视化非现场监管机制,用好线上视频巡查,实现食品加工制作等关键环节风险隐患的自动识别、预警、信息推送及整改。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宜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食品原材料追溯,清晰掌握配送的食材及原料、半成品等相关情况,如品名、数量、合格证明、采购凭证和供应商资质、配送单位、配送车辆、配送时间等信息,实现全程追溯。第十章营养健康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国家《学生餐营养指南》要求,根据学生营养健康需要,结合地方饮食习俗、食材供给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通过食堂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前公布,满足学生成长基本营养需要,保障家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应配备专(兼)职营养指导员,营养指导员每年接受至少1次专业培训且有相关证明,鼓励参加云南省营养指导员考试并获取相关证书。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餐饮育人建设,将食堂作为学校德育、劳动教育的重要阵地,持续开展“光盘行动”,鼓励推行小份菜、半份菜、套餐等,满足学生对菜品的多样化选择,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努力打造绿色健康的饮食文化。第十一章财务管理第四十九条公办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按照《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办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有条件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第五十条学校食堂的固定资产维修改造、配置和更新,以及空调、电梯等大型配套服务设施的投入和运行费用由学校承担。第五十一条采取承包(委托)经营方式的食堂,由经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采取预收或据实支付的方式支付学生餐费。采用预收方式的由学校按照代收费方式管理,同步建立退费机制,不得发生损害、侵占学生利益情况。第五十二条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自主承担餐费,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补贴教职员工餐费,严禁将餐费转嫁给承包(委托)经营企业或学生承担,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第五十三条学校收取伙食费应当开具合规票据。自主经营食堂财务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按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相应报销手续。第十二章应急处置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五十五条学校应当与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点对点联系方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件)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件)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五十六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向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患;(三)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六)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学校应在2小时内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三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五十七条学校应成立以党组织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纪检委员)、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为成员的监督工作组,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将食堂财务收支、食堂招标采购、食材来源和验收、带量食谱、饭菜价格、日常监督检查及整改结果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第五十九条建立健全满意率测评制度,每学期应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1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及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家长公开,向属地教育部门报送,持续完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第六十条完善家长委员会监督制度,保障家委会成员代表定期入校抽查食品安全、食堂管理服务等。推动社会代表人士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报道学校食品安全状况。第六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综合评价体系、校(园)长任前谈话、任职培训、年度述职内容。加强食堂财务审计,对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并予以通报。将民办学校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情况纳入民办学校年检指标体系,探索民办学校积分制管理,实现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相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方面发生重大失误或风险责任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在政策支持、财政拨款、招生计划等方面进行限制或调减。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指引》有关要求追究纪法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有关的工作人员。点餐制,指让师生根据自己喜好和需求自主选择菜品的就餐模式。包餐制,指师生按一定标准支付固定费用,在规定用餐时段内,可在食堂享用规定范围内的饭菜,无需额外单点付费。第六十四条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食材或者以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管理;技工学校食堂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昆明市教育体育局、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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