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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台州市运动营养补充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方案的通告

日期:2025/10/25 6:55:35 浏览:

范围、对象和频率,定期对卫生状况进行监控,记录并保存监控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9.建立并执行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设备设施的标识、台账、说明书、档案、维护和维修记录应准确、齐全。应对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标识管理,明确各种状态及标识的定义,并定期对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需检定或校准的设备设施应定期检定或校准。检验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期间核查,保证检验设备的性能满足要求。检验设备应有使用记录。

设备使用前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生产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出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维修后的设备经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记录,需要时进行再次验证或确认。制定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记录。

10.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第10章的要求。企业应根据运动营养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

(三十四)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第9章的要求。应包括原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产品留样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成品出厂检验项目应当包括产品必需添加成分相应指标并进行逐批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自行检验的项目,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进行产品检验,应保证数据准确,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

建立并执行产品留样制度。每批产品均应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复检要求。贮存产品留样的场所应满足产品贮存条件要求。产品留样应保存至保质期满,并有记录。

(三十五)建立并执行客户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三十六)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自查内容至少包括:企业资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人员管理情况;检验管理情况;记录及文件管理情况等,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三十七)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应确定产品分批原则和批号编制方式,合理划分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建立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直至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的记录系统,确保对产品进行有效追溯,应当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对产品进行追溯管理。

建立并执行记录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第14.1节的要求。

(三十八)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遵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中第11章的要求执行。

(三十九)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七、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四十)企业所申报运动营养补充品的产品,提供试制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公告规定的全部项目。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00号公告)及产品执行标准等规定。

八、附则

(四十一)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

(四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告若有更新,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四十三)本方案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十四)本方案自2025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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