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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日期:2025/4/8 2:38:26 浏览:

或者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生产农户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大型超市(含网络经营超市)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查验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即允许入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日常抽查检测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批发市场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市场、大型超市(含网络经营超市)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设备收购、储存、运输农产品,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300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农产品销售者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晓所采购的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业投入品,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农药(含除草剂、生长调节剂)、兽药(含水产养殖用药)、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环境改良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

规模化生产农户,指具备一定农业生产规模的农户,如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初加工,指农产品清洗、拣选、保鲜、去皮、剥壳、粉碎、切割、晾晒等初步的加工处理过程。

集中交易市场,指依法设立、为农产品销售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集中零售市场)。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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