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4-03-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优质工业产品名录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政府16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2日
牡丹江市优质工业产品
推荐名录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支持我市优势企业和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牡丹江市优质工业产品(含农产品加工类产品)是指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质量标准、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二条 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正认定、公开发布、动态调整等措施,建立以产品质量为基础的优质工业产品名录推荐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条 编制《牡丹江市优质工业产品推荐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社会发布。《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牡丹江市优质工业产品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我市优质工业产品的评定、《名录》编制和动态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进优质工业产品的宣传、推广和鼓励采购等工作。
第五条 申报优质工业产品的要求。
(一)申报优质工业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纳税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与申报产品的核准范围相一致的工业企业。
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信用记录。
3.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信誉良好。
4.自申报之日起,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两年及以上合格的企业。
(二)申报优质工业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须具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2.特别条件:
(1)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主导产品和有效期内的产品直接列入《名录》。
(2)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且在有效期内的产品直接列入《名录》。
(3)对已纳入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产品直接列入《名录》。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上市两年以上的产品直接列入《名录》。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优质工业产品: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中的淘汰类产品。
(二)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未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认证的。
(三)一年内市级及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索赔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用户反映质量、服务问题强烈的产品。
(七)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名录》的申报、评审、编制和发布(更新)工作。申报企业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微信公众号下载《牡丹江市优质工业产品申报表》,根据要求如实填写并申报相关资料。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申报产品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产品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名录》,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已纳入《名录》的产品,如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相关情形者,评审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优质工业产品资格。
第十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优质工业产品资格者,将予以取消,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时,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名录》内产品。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含平台公司)自行采购时,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同等条件下鼓励采购《名录》内产品。
第十三条 推荐《目录》内产品进入省政府采购平台电子卖场“优质地产品”专区,供各类采购人选择采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三年,由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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