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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日期:2024/4/25 10:23:10 浏览:

来源于供货商佛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但均无法提供真实性印证资料。当事人在微信群发布内容含有其所经营普通内衣产品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功效广告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普通商品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放置宣传册和牌匾暗示及直接向顾客宣称其内衣产品具有治疗及预防疾病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

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

阿拉善盟阿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厨房电器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案

2024年3月18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厨房电器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3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厨房电器经销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某品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2台,1台型号为J2T—9B20,生产日期为2024.01.03,另1台型号为J2T—9B32,生产日期为2024.01.06,上述2台产品无3C认证标志。经查,当事人从宁夏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某品牌嵌入式家用燃气灶2台,购进价格分别为360元和485元,货值金额共计845元,因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属于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商家必须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才能杜绝未经认证的产品流入市民家中。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底线思维,做好进货查验,保障销售产品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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