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位置: 品名 > 马鞍山品名 > 正文

蔬菜未获有机产品认证却标注“有机”字样售卖,马鞍山市一商家受处罚

日期:2024/3/8 18:34:39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4-03-07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7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信息显示,因蔬菜未获有机产品认证却标注“有机”字样在外卖平台进行售卖,马鞍山市一商家受到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市监处罚〔2024〕155号

马鞍山市花山区顾**蔬菜店涉嫌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案

马鞍山市花山区顾**蔬菜店

92340503MA8P2RUH95

顾**

当事人**外卖平台店铺名为“菜小姑”的商品栏中标注显示有“有机花菜”等字样以及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结账单显示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7日以“有机花菜”和“有机生菜”的品名销售花菜以及生菜。

当事人店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入上述花菜以及生菜时未记录供货者信息,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所销售花菜、生菜的有机产品认证的证明材料。鉴于当事人销售的有机花菜、有机生产数量无法确定,故无法核算其获利金额,认定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涉嫌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花菜及生菜的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未曾因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目前已修改**外卖平台店铺名为“菜小姑”的商品栏中涉案花菜、生菜的标签,删除了“有机”字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文章来源于:http://www.pmxl.net 品名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

你可能会喜欢
    没有相关资讯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