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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债权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的,能否中断执行时效?

日期:2025/12/17 10:16:58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5-09-08

最高院:债权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的,能否中断执行时效?

2025-09-0809:40:09来源: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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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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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那么,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债权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的,能否中断执行时效?

最高院在《蔡某江、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债权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某保险申请执行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否受理其执行申请。

根据本案异议、复议查明的事实,某某保险提供中国邮政国内特快专递邮单,显示其委托律师向蔡某江身份证所载住址发出邮件,内件品名记载为某某保险律师函,寄出时间记载为2021年7月29日,邮单上盖有“EMS101速递”“已验沪”的印章字样。经汕尾中院通过邮政速递官网查询,该邮件于2021年8月5日在广东省汕尾市签收,签收人为家人。

案涉仲裁裁决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某某保险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前已通过发送信件的方式向蔡某江主张权利。

因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前述某某保险向蔡某江提出履行请求的行为,产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效力。

蔡某江虽提出邮单伪造等主张,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案涉邮单的真实性。

在仲裁裁决已生效,且蔡某江未按期履行债务清偿义务的情况下,汕尾中院受理某某保险执行申请并予以执行,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在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后,当债权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主张权利时,表明债权人在积极采取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中断执行时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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