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5-5-6
2025年,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安全,大力推进镜湖区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食安守护-2025”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
案例一:镜湖区百辣归川食品经营部成功获得安徽省“食安名坊”称号
镜湖区百辣归川食品经营部作为辖区内极具地方特色的传统餐饮经营主体,始终以“守护舌尖安全”为核心理念,通过一系列扎实举措实现品质升级,对标食安标准,优化后厨布局,加装通风照明及污水排放设施,接入区域“阳光厨房”系统,严格食材管控,制定加工标准化流程,成功获得安徽省“食安名坊”称号,成为小作坊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的标杆范例。
案例二:镜湖区大力推行智慧监管体系建设
镜湖区作为芜湖市中心城区,餐饮服务规模大,食品安全风险高,传统监管靠增加检查频次存在局限性与滞后性。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托“食安镜湖”智慧监管平台,接入学校、养老机构食堂、特大型餐饮、重点商圈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智慧监管 数据预警 整改闭环”体系,借助大数据、5G、AI技术,针对餐饮后厨轻微违法行为探索“非现场检查”,形成预警、自查、处置闭环,充分实现了镜湖区食品安全无感、透明、穿透式监管新模式。
案例三:镜湖区某麻辣烫经营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某麻辣烫经营店销售的“牛肉片”进行抽样检验发现,“牛肉片”检出牛源性、猪源性、鸡源性和鸭源性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和未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3、罚款30000元。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为追逐利润铤而走险,以低价肉类冒充牛肉对外销售,此类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健康权,更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四:镜湖区刘某某经营含有药品的食品案
2025年5月6日,我局收到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发来的关于移送相关人员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函,当事人销售的“优SO植物压片糖果”和“美SO植物压片糖果”经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委托抽检显示均添加了药品西布曲明。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65元;2、罚款10000元。
添加药品的食品常以“治病”“速效保健”为噱头虚假宣传,挤压合规经营者生存空间,查处可遏制不正当竞争,倒逼食品行业回归“安全、营养”本质,推动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此类查处兼具法律震慑与普法价值,既让经营者知晓“食品添药”的违法成本,强化“不敢违”的敬畏心,也向公众普及“食品≠药品”的认知,提升消费者辨别能力,助力形成“监管震慑 行业自律 公众监督”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案例五:镜湖区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中药饮片销售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名称为“炙冬花”和“柴胡苗”的斗柜内存放了品名为“蜜款冬花”和“春柴胡”的中药饮片,存在名称不一致且存在生虫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不符合标准的蜜款冬花846克;3、没收违法所得75.6元;4、罚款15000元。
药品安全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实施严格监管,防范杜绝假药、劣药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上下联合,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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