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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涉盐、白酒等

日期:2024/10/28 14:26:39 浏览:

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9日对其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15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购进上述批次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对环境中的镉、铅等元素富集所致。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青年路吉靓轩超市销售的荔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荔枝;购进日期:2023年5月31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青年路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4.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造成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种植环节超限量使用农药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把好食品进货关。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盐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资料。

潇湘晨报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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