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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版)

日期:2024/3/25 17:18:34 浏览:

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水管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12

公共服务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2.《关于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机构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皖水人函〔2013〕704号):批准依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设立“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研究所”,负责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与水生态环境试验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常态化开展。

水管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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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水资源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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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水资源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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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水资源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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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水资源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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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2.《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要求应当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当招标条件满足要求时,招标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目录的划分,持下列材料到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进行招标备案:(一)已填写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及入场交易申请表》(此表可以从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下载)原件;(二)招标报告原件(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交易场所、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三)项目审批、核准复印件,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四)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件。项目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自收到齐备的上述所列材料后进行备案,并于2个工作日内在入场申请表中出具备案意见。

基建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18

公共服务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以下项目需向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一)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三)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以中央投资为主的地方项目。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设〔2020〕258号)第三章明确项目法人职责第(八)条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4.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166号)第二条: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我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便监督管理。

基建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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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备案。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管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20

公共服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公布,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49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河道管理中心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21

公共服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水管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22

公共服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基建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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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二)施工组织方案;(三)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基建科

法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0558511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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