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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稽查文书的公告

日期:2024/2/16 2:28:16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10-17

吉林云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00MA17Q3D16B):

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税稽处〔2023〕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通税稽处〔2023〕11号

吉林云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00MA17Q3D16B)

我局(所)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通化市东昌区新华大街78号(宏基商务中心506室))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白城地区取得虚开中草药发票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3月31日从白城市麦地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金额98,000.00元,发票代码:022001900104,发票号码42547600;2022年10月28日至12月15日期间从白城市鼎诚农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防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7份,金额合计3,603,250.00元,发票代码:022002100104,发票号码:01354097-01354118、01377461-01377473、33183238-33183239;2022年3月31日从吉林麦地多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合计2,954,24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30753292、30753425、30753410;2022年6月21日至8月25日期间吉林省通原药业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月见草、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合计3,741,40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30770580-30770590、32894290-32894303、32894592、32894594-32894605;2022年6月21日至8月25日期间从吉林省通原药业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月见草、黄芪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8份,金额合计3,741,40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30770580-30770590、32894290-32894303、32894592、32894594-32894605;2022年6月21日至9月21日期间吉林德道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云涛公司开具品名为蒲公英、马齿苋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0份,金额合计3,816,700.00元,发票代码022002000104,发票号码01381461-01381465、30770607-30770621、31000712-31000736;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与上述5户企业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取得1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4,213,590.00元,你单位已按照1,279,223.10元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虚开的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你单位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转出,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因此所涉及的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案件定性

你单位从白城市麦地多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白城市鼎诚农业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麦地多农资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吉林省通原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德道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11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为虚开的发票,金额合计14,213,590.00元,税额合计1,279,223.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已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的发票不是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单位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及附加。

(二)补缴税费处理意见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增值税265,881.60元;2022年5月应补增值税85,428.00元;2022年6月应补增值税89,280.00元;2022年7月应补增值税124,992.00元;2022年8月应补增值税16,200.00元;2022年9月应补增值税229,509.00元;2022年10月应补增值税196,560.00元;2022年11月应补增值税181,597.50元;2022年12月应补增值税89,775.00元。2022年合计应补增值税1,279,223.1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9,305.86元;2022年5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989.98元;2022年6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124.80元;2022年7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374.72元;2022年8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567.00元;2022年9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8,032.82元;2022年10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879.60元;2022年11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6,355.91元;2022年12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3,142.13元。2022年合计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44,772.82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988.22元;2022年5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281.42元;2022年6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339.20元;2022年7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874.88元;2022年8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43.00元;2022年9月应补教育费附加3,442.64元;2022年10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948.40元;2022年11月应补教育费附加2,723.96元;2022年12月应补教育费附加1,346.63元。2022年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19,188.35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吉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244号印发)第二条、第五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吉政函〔2018〕53号)第一条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3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658.82元;2022年5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854.28元;2022年6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892.80元;2022年7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249.92元;2022年8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62.00元;2022年9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2,295.09元;2022年10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965.60元;2022年11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815.98元;2022年12月应补地方教育附加897.75元。2022年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12,792.24元。

5.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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