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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市监处罚〔2023〕463号蚌埠市淮上区陈建丽百货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2/7 10:12:50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12-18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处罚〔2023〕463号

当事人:蚌埠市淮上区陈建丽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11MA2WUKKR6W;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义乌商贸城一期2楼D区4街004号商铺;

经营者:陈建丽;

身份证号:略

联系电话:略

2023年9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查见外包装为红、黄、蓝、白色线条,上面标注有“酱香拿铁”的玩具两种,其中一种玩具标注有“酱香拿铁”、“玩具好又多就爱这一款”等字样,产品名称:惊喜拆盒,执行标准:GB6675.1-2014GB6675.2-2014GB6675.3-2014GB6675.4-2014,适用年龄:8岁以上,生产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区,10盒;另外一种玩具标注有“酱香拿铁”、“限量新品就爱这一款玩具咖啡”等字样,品名:酱香拿铁玩具咖啡,货号:BLX-128,规格:5.6×9mm,适用年龄:15岁以上,厂址:浙江省义乌市城西工业园区,质量登记:合格品,3盒(以下简称上述产品),上述产品上均未查见3C标识。

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从一名微信上姓名为曹建平(手机号码(略))手中购进的,经当事人述称,她没有见过曹建平,只知道他是从义乌一个小作坊购进的,具体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上溪工业区,其中购进“惊喜拆盒”10盒,进货价2元/盒,售价2.5元/盒,适用年龄:8岁以上;该批物品属于未经认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仅作样品展示使用,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5元,无违法所得,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现场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行为的事实;

4.信用蚌埠查询结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5.微信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从销售上家曹建平个人处购进上述产品的时间和价格。

6.退货物流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把上述产品退回销售上家的事实;

7.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未经认证、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玩具的事实。

2023年12月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蚌市监罚告〔2023〕4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将未经认证、擅自销售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玩具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贰拾伍圆整(25.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文章来源于:http://www.pmxl.net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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