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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四川省德阳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4/3/19 0:01:13 浏览:

假冒伪劣产品。广汉市消委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讲。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并赔偿消费者商品价款三倍,合计3000元。退赔费用经营者现场通过微信转账给消费者。调解结束后,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对经营者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或服务按约定履行的权利,按照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有义务履行和消费者之间的约定。本案中,消费者是要购买符合产品性能的正规合格产品,而商家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真实信息,以假冒伪劣产品充当合格产品,以欺诈行为让消费者产生错误意愿的表达而购买其商品,因此,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

案例提供单位:广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八

赠送的服务也应保证质量

【案情简介】

消费者尹女士于2023年3月在什邡市某加油站给汽车加油。该加油站给消费者的车辆加油后赠送了免费洗车服务。洗后,消费者发现汽车右侧后视镜有损坏,立即向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反映,要求赔偿后视镜,协商无果。于3月27日向什邡市消委进行投诉,要求加油站赔偿车辆后视镜的维修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什邡市消委对加油站为消费者车辆加油、赠送免费洗车前后车辆状况进行了解,经查看相关票据、仔细调看现场监控视频细节,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什邡市消委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加油站负责人现场支付消费者维修汽车右侧后视镜费用8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虽然该加油站为消费者提供的是免费自动洗车服务,但免费洗车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该加油站购买加油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免除经营者对赠送服务质量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因此消费者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提供:什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九

“一口价”黄金起争议消委协助挽损失

【案情简介】

消费者吴女士于2022年11月在什邡市某珠宝店将自己按克重计价的黄金手镯更换成店内新款黄金手镯,在佩戴过程中手镯出现断裂无法继续佩戴。2023年2月26日,消费者前往该店欲更换其他按克重计价的黄金手镯,却被商家告知该手镯是一口价黄金,只能更换其他一口价黄金饰品。消费者不认可,表示当时更换时,珠宝店工作人员并未告知其更换的是一口价黄金手镯和下次只能再更换一口价黄金饰品的相关信息,故要求更换成按克重计价的黄金饰品,商家拒绝。消费者到什邡市消委投诉,希望帮助其维权。

【调处过程及结果】

经核查,消费者第一次更换黄金手镯时,店内工作人员未明确告知其更换一口价黄金的相关约定说明,只是口头承诺消费者随时可以到店以补差价和付工费的形式更换任意黄金饰品。什邡市消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宣传,商家同意按当日市场价以补差价的形式更换成按克重计价黄金,免收消费者更换黄金饰品17.8克以内的工费,退还上次更换时补差价的2000元人民币,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依据《消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商家应当履行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

黄金饰品无论按克销售还是按件销售,销售人员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时,应当主动详细告知相关内容,按规定对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对消费者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案例提供单位:什邡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案例十

食品安全危健康消委助力护权益

【案情简介】

消费者官先生2023年9月在德阳市罗江区某超市购买丽江玛咖配制酒,该酒将食品添加玛卡粉作为食品原料成分,但未依法进行标准食用限量标注,消费者认为产品存在对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遂向罗江区消委投诉,要求商家退费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罗江区消委工作人员查看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相关票据,对商家销售的产品进行现场调查,现场在售丽江玛咖配制酒5瓶。经了解,玛卡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明确规定需要标注玛卡粉食用限量每日≤25g,以及不适宜人群。商家由于该酒进货时间较久,生产商已停业注销,进货清单等资料因管理不善已无法提供,立即配合对该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罗江区消委组织调解,基于未对官先生造成健康损害,商家退还消费者产品购买费用并赔偿现金38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产品标注未按规定执行,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对商品把控不严格,险些对消费者造成不可预计的健康损害,因此罗江区消委支持消费者的诉求。罗江区消委在此提醒经营者一定要做好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管理,对进货商品作全面细致了解,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罗江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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