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位置: 品名 > 沈阳品名 > 正文

企业因上游虚开发票被罚款,状告税务局竟接连胜诉!

日期:2025/12/3 8:01:57 浏览:

开的事实。

上述两份证据未向一审法院出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沈阳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只能证明销售企业没有生产能力,发票为虚开,但不能证明销售方没有向购货方提供货物,而事实上两公司在四年时间里交易双方一直存在货物交易。

王某在公安机关供述无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不是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

本案的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清晰表明集装袋厂是正常生产经营,从合同签订、货物验收、到生产使用、资金流向等均符合规定,已经认定是真实交易,至于二上诉人提出的个别购销合同规格型号不对应、数量与出库单、入库单不符的问题,是交易习惯、行业术语等原因所致,也可能是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但不是主流和整体,合同履行中的小毛病是可以理解的,在之前的调查、处理和诉讼过程中,二上诉人并未提出。

集装袋厂并不知晓销售方是否虚开发票,但是二上诉人提出本案不符合[2022]187号文件关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个条件的第三个条件即“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集装袋厂取得的发票上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与实际相符。法律并没有规定与出库单完全一致。

本二审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稽查局作出的[2024]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集装袋厂加收滞纳金是否合适。集装袋厂对于少缴的案涉税款所涉的滞纳金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鉴于上述规定,集装袋厂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成为本案的关键。

本院认为集装袋厂取得某丙公司及某乙公司两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善意取得,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善意取得本身的立法宗旨来看。

基于维护占有的公信力,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转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中,善意是最关键也是最难证明的要件,善意的核心要件包括两方面,即不知情和无重大过失。不知情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完成登记和交付时不知道转让人对该财产没有处分权。无重大过失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非因为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的,受让人对于不知道的状态没有重大过失。

第二,从某厂与某丙公司及某乙公司两公司的交易情况来看。

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载明:

货物流方面,集装袋厂向两家公司采购的是用于企业生产产品外包装的塑料制品和编织布,货物由两家公司运输,检验合格后收货入库,双方签订购货合同。

发票流方面集装袋厂取得两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资金流方面,集装袋厂向两公司的对公账户付款。后经查证并无资金回流的情况。从上述交易过程来看,集装袋厂属于正常履行买卖合同的收取货物的权利和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第三,从某厂的主观心理态度来看。

集装袋厂的主观心态是否为善意,关键是看集装袋厂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明确知道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是双方没有进行真实的交易而取得,或者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内容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

善意取得需要购货方在取得销售方提交的违法或者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情的心理状态,没有利用该发票故意抵扣税款的企图。

从本案的事实来看,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为某丙公司和某公司虚开各方无争议,集装袋厂是否为善意的关键是其主观的心理态度,主观心理态度存在于当事人内心,善意的判断除了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还应通过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稽查局主张集装袋厂非善意的主要理由是两点,首先是集装袋厂与两公司没有真实的交易,其次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并非与实际相符。

本院认为,关于稽查局的第一点理由,从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来看,其分别从货物流、发票流及资金流三个方面展开调查,尤其是货物流方面记载了集装袋厂向两家公司采购的是用于企业生产产品外包装的塑料制品和编织布,货物由两家公司运输,检验合格后收货入库,双方签订购货合同。从上述过程来看无法否定集装袋厂与两公司交易的真实性。

关于稽查局的第二点理由,稽查局在上诉中进一步阐述购销合同中缺少货物规格型号、有的购销合同中缺少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等约定,没有双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合同数量与出库单、入库单数量不相符、入库单没有销货单位名称,集装袋厂抗辩称个别购销合同存在上述情况与交易习惯、管理不到位等有关,但这不是主流和整体,并不能否定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本院经审查认为集装袋厂的抗辩符合日常的交易习惯,不能因为个别交易过程中的不完善否定整个交易过程的真实性。

第四,从本案的举证责任角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均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稽查局主张集装袋厂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的交易不真实,主要依据是沈阳稽查局沈某一罚[2023]35号及沈某一罚[2022]1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某丙公司及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上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下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并且对该两公司予以罚款。

本院认为,善意的认定应采用客观推定为主,主观举证为辅的原则。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证明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本案中,在有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稽查局主张集装袋厂与两公司的交易的不真实,在集装袋厂主张交易真实并提交相关交易记录又经稽查局调查核实的情况下,稽查局并未找到某丙公司和某乙公司的负责人或者是工作人员核实本案集装袋厂与两公司的交易情况,并没有举证证明另有其他主体与集装袋厂进行交易,由此推倒出案涉交易的不真实性缺乏依据,其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04

其他企业建议

随着这个案子胜诉了,但是我不建议其他企业也按照这个企业的处理方式一样,把税务局告到法院,因为绝大部分情况可能是自己败诉,而且跟税务局对薄公堂,等于得罪了税务局,以后企业经营避免不了跟他们打交道,到时候会不会找麻烦,不好说。

所以,更明智的做法是:

了解税务政策及惯例:了解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重点关注税务机关审查哪些方面、哪些证据,日后在工作中重点注意。

供应商选择:在选择供应商时,做好尽职调查,尽量选择信誉好、经营稳定的公司,或者让实际控制人做税务担保。

过程留痕:交易的每个环节都要留下清晰、完整的证据,证明贸易的真实性。

遇到问题,先沟通:收到税务通知,第一时间与税务局沟通,充分说明情况,争取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把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

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根据法院判决书整理

【2025第二届中国司库年会】即将召开。本届年会旨在汇聚央国企、金融机构、学术界及政府机构杰出代表,共同探讨司库管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趋势,推动司库实践与创新的深度融合。通过成功经验、交流前沿观点、探讨解决方案,年会将为参会者提供一个学习交流、合作共赢的高端平台,共同推动中国司库管理体系向更高质量发展。省属企业不妨借助这一行业盛会,汲取更多先进经验,加速自身司库体系建设进程。

上一页  [1] [2] 

文章来源于:http://www.pmxl.net 品名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

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