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侥幸心理,想骗取一点出口退税,以上足以反映被告单位A公司具有虚报编码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被告单位A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的特征,具备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构成要件,故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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